从今年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为进一步推动《办法》的有效落实,近日,盘锦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通告》,通告明确规定,12月1日起禁用“生鲜灯”, 拒不改正最高可罚款30000元。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盘锦市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禁用“生鲜灯”全面施行前的过渡引导工作。组织专题培训会,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积极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新规定,按照12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结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事项,特别是要根除“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等问题。同时,执法人员深入每家商户,通过向经营者详细讲解即将实施的新规,教育经营者认识“生鲜灯”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督促经营者及时更换符合要求的照明设备,引导经营者逐步摒弃“生鲜灯”这种商品“美颜神器”,还原食用产品“真本色”,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市场监管局特别提醒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市场开办者要认真落实相关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共同维护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要求的,要迅速更换灯具设备;市场开办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要求,及时对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办法》施行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监督执法,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直接拨打12315投诉举报。
记者丨黄世盛
(盘锦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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